您的位置: 首页--> 道法--> 八上电子课本文集

道法八上 第2单元 遵守社会规则
第5课 做守法的公民 预防犯罪
了解罪与罚
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它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相关链接

✧ 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首先看他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因为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有大有小,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方法。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而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探究与分享

在我国,广大人民警察处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一线,时常面临各种危险。社会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法不责众”心理,他们采用威胁恐吓、拳打脚踢,甚至驾车冲撞等方式侵袭民警,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严重挑战国家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要严厉处罚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刑罚又称为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加强自我防范
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了明确的规定,给我们划清了是非的界限,标示了生活中的“雷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返回前一页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