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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迈向法治时代,我们需要积极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学会依法办事,让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我们需要特殊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法侵害,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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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类认识到儿童是战争的最大受害者,开始关注儿童的权利。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在日内瓦诞生。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 年 12月 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 截至 2015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 196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感受法的关爱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还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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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同时,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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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 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学校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 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保护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 网络保护 网络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实施的专门保护。网络保护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 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我们要珍惜自己的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