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历史--> 世界历史九上电子课本文集

世界历史九上 第三单元(封建时代的欧洲)第8课 西欧庄园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形式是庄园。庄园里生活着领主①和佃户,他们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 庄园是怎样管理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是怎样呢? 。
     ① 领主,即受封领地的封建主

    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从 9 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这就是 庄园。 大约到 11 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自那时起,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相关史事
    庄园的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庄为基础,有住房、作坊、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池塘。 庄园以农业为主,奶酪、火腿、蔬菜等食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大的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 小的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而大贵族可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在领主统治下,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庄园的居民均为领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庄园的耕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称为“自营地”, 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 1/3到 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剩下的耕地是佃户的“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 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一般每周要在自营地上劳动 3 天,剩下的时间才属于自己。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其他捐税。
    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共用地”,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相关史事
    为领主提供劳役是佃户的基本义务。 劳役量的多少主要依据佃户份地的大小来确定,而且是按照惯例相对固定的,领主不能随意增加。 佃户为领主进行的劳动和为自己进行的劳动是分开的。佃户可以独立耕作份地,维持生活。 佃户使用领主的磨坊、酿酒机、面包炉等,都必须缴纳使用费。教会也向佃户征收“什一税”。 如果佃户是农奴,负担就更重了。农奴的女儿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缴纳一笔称为“婚姻捐”的赔偿费。 农奴死亡,子女继承份地,要向领主缴纳数额不菲的“继承捐”。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庄园法庭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佃户如果有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租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 法庭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进行审理。
    惩罚各种违法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 没有经过领主允许而无故缺席的佃户,会被罚款。
    相关史事
    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 6便士; 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被罚款 20先令。 庄园法庭档案还记录这样一些事: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权益, 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款;不按规定价格卖酒的人,也要被罚款。


    庄园法庭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领主可以凭借法庭奴役佃户,佃户有时也可以利用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甚至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知识拓展:中世纪欧洲农奴的生活状况
    即使中世纪农奴的命运确实比罗马的奴隶要强得多……但它仍然是粗陋的、可怜的,为现代人所难理解。 住处一般是破陋的茅棚,用糊上泥巴的枝条编成的篱笆搭成……据说,一顿好饭经常只包括两道饭菜:非常像粥的麦糊和非常像麦糊的粥,这不完全是玩笑。 水果几乎没听说过,蔬菜限于洋葱、韭菜、萝卜和甘蓝之类,统统煮成一种稀汤。 肉食一年难得碰上几遭……
        —[美]罗伯特·E.勒纳等著,王觉非等译《西方文明史》

返回前一页   ▲ 返回顶部